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4********,苗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公安民警在弥勒市**镇**村委**村被告人侯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侯某某持有的两只疑似枪支。经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968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