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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两、三年前捡拾垃圾过程中拾到一支“松鼠”牌单管猎枪,后一直藏匿在家中。因侯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坍塌,村里安排其暂住村小学。2020年10月20日村干部在帮忙搬家时发现侯某某持有该猎枪遂报警案发。后经送检鉴定,该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任某甲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5、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侯某某系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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