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7年秋、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侯某某多次在山亭区**镇**村村**路西侧非法采挖砂土。经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非法占地面积7544平方米全部为耕地,其中874平方米为基本农田。经山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价鉴定,涉案价值848080元。经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核查,动用砂土总方量212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鉴定结论、建筑用砂矿动用量核算报告、建筑用砂矿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土地规划用途确认书、山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孙淑君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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