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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乳源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为满足兴趣爱好,通过“拼多多”、淘宝APP等购物平台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驳接、枪托等配件,并通过网上视频、商家组装图纸等学习组装方法,在其居住的广东省乳源县**镇**村**楼家里自行组装成枪支一支。事后,被告人侯某某曾去试用过该枪支。

2020年7月2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乳源县**镇**村**楼**房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被查获枪形物品2支,伊力牌射钉弹197 粒(6.8*18-6  S3黑)、南山牌射钉弹99 粒(6.8*18C S3黑)、伊力牌射钉弹419粒(6.8*11-5  Sl红),钢珠弹541粒(银色钢珠),涉案手机3部等涉案物品。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侯某某家里搜查的两只枪形物品中,其中一支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一支枪形物品不是枪支,搜缴的子弹形物品不属于弹药。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良湾

检察官助理:钟美恩

书记员:冯  亮

ΟΟ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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