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未经允许,趁雨夜窜入邻居赵某某家西屋寝室,见赵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表姐)正在熟睡时,侯某某便用手拍赵某某胳膊,赵某某惊醒质问侯某某后,便离开其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未经允许,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国山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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