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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侯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6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66********

职业

农民

住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3月24日

办理案件流程

宁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怀疑同村村民被害人毕某甲(男,51岁)欲与其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一把短剑来到毕某甲家中,进入卧室,将熟睡中的毕某甲砍伤,后被毕某甲夫妻制服。

被告人侯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证据

清单

1. 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

2. 证人毕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毕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罪名

认定

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备    注

1. 被告人侯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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