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侯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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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66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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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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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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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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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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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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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宁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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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2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怀疑同村村民被害人毕某甲(男,51岁)欲与其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一把短剑来到毕某甲家中,进入卧室,将熟睡中的毕某甲砍伤,后被毕某甲夫妻制服。 被告人侯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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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 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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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毕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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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毕某甲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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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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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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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场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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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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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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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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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侯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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