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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4********,苗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农历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700元将一支通海牌火药枪出售给家住广南县南屏镇安王村委会豹子湾小组的杨某某,之后杨某某一直将该支火药枪藏匿于家中。2019年7月22日,广南县公安局南屏派出所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查获该支火药枪。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非法出售给杨某某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火药枪一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及在逃人员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售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候某甲,**村小组组长,电话号码151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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