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现住花都区**街**路**巷**楼**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通过“闲鱼”网、微信联系方式等方式向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购进“飘安”牌口罩,共计以102100元的价格购进“飘安”牌口罩69600个,并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联系等方式将上述“飘安”牌口罩全部出售。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以人民币46000元的价格出售20000个“飘安”牌口罩给陈某某。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出售15000个“飘安”牌口罩给邹某某。
2020年1月29日,邹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侯某某预定口罩50000个,并陆续向被告人侯某某支付人民币69000,后被告人侯某某陆续向邹某某交付“飘安”牌口罩14200个。
2020年2月9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街**巷**号**房的**店抓获被告人侯某某。民警陆续从被告人侯某某处扣押手机一台、“飘安”牌口罩6340个。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涉案的“飘安”牌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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