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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大冶市**镇**社区**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1日,被告人侯某甲熊某某在大冶市**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在大冶市**镇**社区侯某甲熊某某2003年**月**日生一男孩。2012年12月,被告人侯某甲一人到杭州工作时,在没有同熊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刘某甲以夫妻的名义同居。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侯某甲隐瞒已结婚的事实,拿户口本和身份证同刘某甲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杭州租房生活。2014年5月8日,侯某甲刘某甲生下一女孩;2016年7月23日,侯某甲刘某甲又生下一男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申请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有陈述;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国志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市**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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