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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重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91********,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徐州市鼓楼区**广场**座**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与田某某在河南省上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还未与田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26日与陈某某办理婚礼,后于2017年2月24日与陈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田某某与侯某某结婚证、撤诉申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蔡县民政局侯某某与田某某结婚登记信息、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陈某某与侯某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玮玮

2020330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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