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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47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重工有限公司**,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同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同年9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2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1月2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同年12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13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带领班组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在天津市北辰区**重工有限公司高炉二层平台炉前负责生产铁水,维修工李某乙负责配合侯某某等人作业及设备检修。8月7日1时许,侯某某备料时,使用遥控器操作天车将装满废铁的重约3吨的料斗放至二楼平台库房门口,因视线受阻,侯某某未注意到周围情况,将料斗放置在躺在库房门口休息的李某乙身上,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乙符合胸腹部受大接触面物体挤压引起呼吸运动受限致使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车安全操作规程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丽芳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1832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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