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10号
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乡**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12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美好雅苑小区内驾驶吉C4327E号绿色箱货车沿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注意瞭望,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罗某某撞倒后碾压,致其心脏破裂、肝脏破裂,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病历、5.现场勘查卷宗;
(四)鉴定结论: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辆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侯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01月12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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