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村**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2005年9月21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600元,200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乡**村**屯,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200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社区**组,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涉嫌盗窃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驾驶冀B1****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唐山市丰某某杨官林镇**公司,使用电缆剪、梯子等工具盗窃规格3×120的电缆,约55米。盗窃完毕回家途中在唐山市开平区西八里庄村王某某开设的废品站将赃物变卖,获赃款2000余元,侯某某、赵某某两人将赃款平分。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241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驾驶冀B1****轿车,到唐山市丰某某杨官林镇**公司,使用电缆剪、梯子等工具盗窃规格3×50+1×25电缆,约100米。盗窃完毕回家途中在唐山市开平区西八里庄村王某某开设的废品站将赃物变卖,获赃款3000余元,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三人将赃款平分。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370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驾驶冀B1****轿车,到唐山市丰某某杨官林镇**公司,使用电缆剪、梯子等工具盗窃电缆,约98米,其中型号YJV、规格3×95的36米,型号YJV、规格3×35的8米,型号XK06-1382436、规格3×35的36米,型号XK06-1382043、规格3×70+1×35的18米。盗窃完毕回家途中在唐山市开平区西八里庄村王某某开设的废品站将赃物变卖,获赃款2000余元,侯某某、赵某某两人将赃款平分。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971元。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三次驾驶冀B1****轿车,到唐山市丰某某左家坞镇**水泥厂,使用电缆剪、梯子等工具盗窃规格3×120+1×70电缆累计长约55米,盗窃规格1×185电缆,累计长约30米。盗窃完毕回家途中在唐山市开平区西八里庄村王某某开设的废品站将赃物变卖,累计获赃款9000余元,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三人将赃款平分。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420元。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五次驾驶冀B1****轿车,到唐山市丰某某左家坞镇**水泥厂,使用电缆剪、梯子等工具盗窃规格3×120+1×70电缆累计长约80米,盗窃规格1×185电缆累计长约22米。盗窃完毕回家途中在开平区西八里庄村王某某开设的废品站将赃物变卖,累计获赃款8900余元,侯某某、赵某某两人将赃款平分。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880元。
综上,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实施盗窃11起,分获赃款约10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盗窃11起,分获赃款约10500元;被告人程某甲实施盗窃4起,分获赃款4000余元。三人共得赃款约25000元。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1次被盗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47882元,其中被告人程某甲参与的4次盗窃的被盗电缆价值为人民币17790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9年5月至8月期间,收购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偷来的电缆十次,每次重量不等,且时间多为凌晨三、四点钟,其本人明知收购的电缆是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共收购电缆1600余斤,去皮后铜线净重1000余斤,交易总金额20000余元。
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三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之所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审前社会调查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