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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号,暂住常州市武某某********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号棋牌室、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路**号**厂内,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

另查明,2019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组织王永刚、许云等人在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路**号**厂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侯某某人民币2330元及赌具麻将牌40只,共计收缴赌资人民币14020元。王某某、许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等7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杨雯琪

2020年5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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