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70********,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济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地济宁**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宁**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26日,因违反工作纪律,被**街道党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11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被判处刑罚,被济宁**区纪工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4月,济宁**区**镇政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预算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资金,其中涉及到**村土地综合整治面积为63.5亩,青苗、电缆、电线杆、机井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129026元。根据**街道安排,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发放由村两委协助街道发放到农户。
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青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与村会计周某某商议将青苗补偿款的发放标准则由1200元/亩降为600元/亩,所剩款项归二人所有。2013年1月,**街道经管站将129026元附属物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账户,村会计周某某将该款陆续取出后,只发放给了村民53736元,剩余75290元补偿款,由周某某伪造了一份虚假补偿款领取名单在经管站报账列支,两人将钱款私分,其中侯某某分得40000元,周某某分得35290元,均由个人支配使用。
二、挪用资金罪
2016年10月,**村村民姜某某承包了本村200亩旧村址复垦地,并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费用应当上交至**街道经管站账户。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被告人侯某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姜某某催要复垦地承包费并要求交给其本人,姜某某便将20万元承包费分别以现金、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交于侯某某,侯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事项支出,至今未上交到**街道经管站账户。
三、职务侵占罪
2014年初,**村两委对该村土地进行重新分配,部分村民把重新分配的土地交回村集体统一流转承包。2014年5月,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将村民交回的土地以村集体名义对外承包,收取的承包费作为支付交回土地村民的流转费用,并约定村民交回土地的流转费为每年每亩1000元。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取侯某某、金某某(以债务抵偿)、姜某某三人的流转地承包费共计101900元,用于个人经营和日常支出,并以上述承包费无法收取为由通过村委申请经**经管站批复用村集体其他收入兑付流转费用。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1月14日,侯某某主动将涉案款项141900元退回至**村级财务管理结算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任济宁**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协助政府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之便,伙同村会计周某某将土地附属物补偿款75290元非法占有,挪用村集体资金20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侵占集体资金10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昌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暂临时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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