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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猫猫”“喵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小区。因吸毒,于2017年8月1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将来源于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毒品进行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侯某某贩卖100元毒品冰毒给蒋某某。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贩卖50元毒品麻古给蒋某某时,在桂阳县**酒店被民警抓获,在侯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1包,净重0.17g。

经鉴定,红色药丸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称重、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辉

检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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