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宜州区“****”大门对面的粉摊门前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2.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宜州区庆远镇**中路“****粉”店对面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3.2019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栋****楼***室车库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4.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栋****楼***室车库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5.2019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栋****楼***室车库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交易结束后,黄某与侯某某在车库内吸食购买得的毒品冰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侯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共37小包(净重5.36克)、面额50元人民币2张、灰黑色化为牌手机1部。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然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洁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3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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