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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贩卖毒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11331974********,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0月9日,因吸毒成瘾被马边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在乐山市康复救治中心执行戒毒。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说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又通过电话联系手机号码为1528244****的彝族男子,并从该男子处用200元钱购得2分(约0.2克)海洛因。随后,又在其家中以50元/0.03克的价格,卖了0.09克海洛因给杨某某,获款145元。其中有0.06克被二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0.03克由杨某某带走后被公安民警扣押。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又先用300元钱,从该彝族男子处购回3分(约0.3克)海洛因。后来,吸毒人员杨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购买海洛因,侯某某在以微信方式收到杨某某的100元毒资后,在其家中将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两人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时,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侯某某家茶几面上的塑料袋上,扣押海洛因疑似物0.03克,茶几下层一张一元面值的人民币中,扣押海洛因疑似物0.23元。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0月7日和9日,公安民警依法从杨某某和侯某某家中扣押的3包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了毒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微信聊天与转款记录,现场勘查与指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称量和搜查视频,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贩养吸,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2019年10月9日,杨某某在侯某某处贩得海洛因后,两人在其家中吸食时被现场抓获,并从其家中的茶几上依法扣押海洛因疑似物2袋,共计净重0.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以贩养吸零星贩卖,案到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在侦查阶段就已明确表示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学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乐山市康复救治中心被执行强制戒毒;

2、侦查卷3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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