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2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一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古某某内吸毒人员刘某某、张某某在古某某城张某某家中共谋购买冰毒。之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候某某,候声称有冰毒可以贩卖,张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候某某支付了1000元毒资,并与刘某某租车从古某某城前往候某某所在地怀化市。张某某到达怀化市后通过古丈籍吸毒人员向某某找到了候某某的出租房,候某某将约1克冰毒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冰毒后,与刘某某、向某某、候某某4人在候某某的出租房内吸食一部分,另一部分张某某带回古丈家中用于个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候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泽文
检察官助理:向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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