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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诬告陷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03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胡同**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单元**号,个体。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侯某某2018年7月27日报警称, 付某某以给其女儿侯某甲办理北京户口需要政府收费和个人好处费为由,诈骗侯某某16万元人民币。付某某到案后经调查取证核实,查明侯某某与付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经济纠纷。侯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据,对付某某进行诬告致使付某某被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达到索要欠款目的,捏造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被害人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追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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