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末,被告人侯某某在物流软件上虚构运输司机身份承接运输订单,再以货主身份在中介平台雇佣运输司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女,41岁)、朱某某(男,34岁)在**县**村粮点订购的玉米运至龙江县**镇**股份有限公司变卖,从中获利363,210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4月5日在龙江县**镇**村被龙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侯某某银行卡及身份信息、谅解书及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馨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依安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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