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与侯某乙是同一家庭户,侯某乙系侯某某父亲。2009年侯某乙家6口人(包括侯某某)享受了移民搬迁政策,由**自然村搬迁至**村行政主村;2010年侯某乙家(包括侯某某)再次享受了生态移民搬迁政策,得到了移民补助款人民币2.5万元;2012年侯某乙和侯某某为同一家庭户时,侯某乙申请了危房改造新建,得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侯某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进行了危房改造新建,套取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2.5万元。根据《阜平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享受过移民搬迁的农户不列入改造范围。侯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侯某某在案发后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鹏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