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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在河北省滦南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滦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候某某在“快手”、“微信”“陌陌”中冒充女性,使用虚假身份,以谈对象的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0933.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19半年12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快手”、“微信”、“陌陌”中冒充女性,使用名为“马某甲”的虚假身份,以谈对象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在联系的过程中谎称自己母亲住院需要医药费,多次向李某某“借钱”,前后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5365.4元。后李某某怀疑自己被骗,要求被告人候某某还钱,被告人候某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在得知李某某要报警后,被告人候某某于2020年4月5日退还给李某某10000元,于2020年6月1日退还给李某某2000元。之后李某某用微信多次联系被告人候某某,被告人候某某均未回复。

2、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陌陌”、“微信”中冒充女性,使用名为“刘某某”的虚假的女性身份,以谈对象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在联系的过程中谎称自己父亲住院需要医药费,被告人侯某某以“女友”身份多次向王某某要钱,前后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滦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

2、书证:滦州市公安局茨榆坨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发还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收款记录等;

3、证人马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滦州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陌陌、微信等社交网络工具上,冒充女性身份,以搞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庆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滦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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