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大街******号楼****房,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3月2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国际”传销案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岳阳县公安局抓获后,会员李某某、应某某要北京的会员叶某某找关系为张某某疏通,叶某某便推荐曾为自己代理过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侯某某(非律师),侯某某与叶某某商量后提出要50万元打通关系,叶某某告诉李某某、应某某后二人同意,于是李某某、应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采取众筹方式向**国际会员周某某、吴某某、阳某某等人筹款50万元,由叶某某、应某某取现后交给侯某某,侯某某给了叶某某5万元作为介绍费。随后侯某某说要请领导吃饭,将钱送给领导,于是拿着这45万元(李某某、应某某以为是50万元)带李某某、应某某请付某某(原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己退休)、耿某某(国家**部办公厅工作)等人吃饭。席间,侯杰隐瞒付某某、耿某某的真实身份,介绍二人为“付*、耿*”。饭后,侯某某要李某某、应某某先回去,他去送钱给领导(指付某某、耿某某),后侯某某对李某某、应某某谎称说50万元钱己经送给了领导。侯某某将这45万元中的20万元作为案件委托费交给“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彭某某,其余25万元自己所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