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7月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干警抓获,2014年7月1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将侯某某诈骗案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其拒不到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道口铺派出所干警抓获;次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和荣某某(另案处理)在聊城市元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奔腾B70轿车。2014年4月16日,侯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临西县史洼村史某某的家中,以租赁的奔腾轿车作质押,并提供了假的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先行支付一个月利息3000元,向史建岭借款5万元。到期后,在史某某的催讨下,2014年5月23日荣某某又通过银行给史建岭转款2800元,之后便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登记证、汽车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倪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等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19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