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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渝碚检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罗璐璐、被害单位**(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害单位**公司的董事长邓某某,在得知**公司存在资金短缺的困难后,侯某某虚构了自己有经济实力,能够为他人引资的事实,取得了邓某某的信任,并与邓某某商定,由侯某某为**公司引资人民币16000000元,**公司事先支付侯某某人民币160000元的前期劳务费,事成之后支付侯某某引资额的10%作为报酬。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公司引资,冒用贵州**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1月16日与**公司签订了引资协议,随后,侯某某伪造了**策划公司的委托收款书,让**公司将前期劳务费人民币160000元转账到其持有的郭某某(侯某某妻子)的银行卡内。侯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引资事宜。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公司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6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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