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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市**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20年5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虚构其身份、已婚事实,以与被害人靳某某恋爱结婚为幌子,取得靳某某信任后,骗取其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9865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自华

检察官助理:郝汇敏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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