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江宁**汽修厂(以下简称“**汽修”)钣金工,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受**汽修老板徐某某的指使,在徐某某伪造的孙某某名下车牌为苏A1****的别克轿车与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苏A8****的现代牌伊兰特轿车的碰擦事故中,帮助徐某某冒充其中一方驾驶人,共同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事故理赔款人民币2970元。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受徐某某的指使,在徐某某伪造的范某某名下车牌为苏AH****的现代瑞纳轿车与南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L0****的福特蒙迪欧轿车的碰擦事故中,帮助徐某某冒充其中一方驾驶人,共同骗取中国人保事故理赔款人民币430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汽修”店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同案犯徐某某已向被害单位中国人保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保险理赔资料、刑事判决书(徐某某)、调查评估报告(侯某某)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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