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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0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3********,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单元**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8年10月24日侯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国道**号检查站被挡获后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初,被告人侯某某找到在**房屋中介工作的赵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大量双流佳兆业君樾和碧桂园悦府不需要谣号的抵款房(俗称:更名房)待售,让赵某某介绍客户购买,并收取定金,后赵青松又介绍同事古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认识侯某某,共同向客户推销抵款房,并视情况收取每名客户3万、5万、8万不等的定金和办理购房资格费用,赵某某等人将收取的钱款以现金、支付宝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予侯某某,侯某某收到款后,根据各自的推销情况给予赵某某等人不同数额的现金奖励。为稳住客户,侯某某还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让推销人员拿给客户签订。经核实,自2018年1月至案发,侯某某共收取某某、刘某某、潘某某被害人购房定金及首付款4532000元耗用。

2、2016年底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谎称其手中有双流燕楠国际项目的工程抵款房,邀约被害人郭某某共同投资,并以要先行向北大资源缴纳保证金和押金为名,欺骗郭某某先后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和支付宝账户(孟某某的银行卡和侯某某的支付宝上)打款,为了稳住郭某某,侯某某提供给郭某某其购买两套燕楠国际抵款房的合同,并称作为郭某某投资的收益,经查,该两份合同系虚假合同,所涉商品房早已销售给他人,至案发,郭某某共计损失977690元;2017年10月,侯某某对郭某某谎称手里有一套双流区东升街道北大资源燕楠国际一期1幢2单元12楼1号的抵款房要出售,郭某某在国外的亲戚决定以郭某某母亲张某某的名义购买,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向侯某某支付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经查,该合同系虚假合同,所涉商品房早已销售给他人;2017年10月,侯某某又对郭某某谎称其手里有双流区东升街道北大资源燕楠国际公寓的抵款房出售,郭某某便介绍其亲戚购买,其家人张某某、曾某某、曾某某看中了六套公寓,之后侯某某以各种名义催促付款,张某某等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陆续向侯某某支付了全额房款,至案发,郭某某及其亲属共计向侯某某支付购房款3219080元,侯某某收款后并未用于购房,并于2018年8月底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19年8月8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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