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住太原市晋源区**村,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孟某某就灯箱广告定制达成口头约定后,被害人孟某某微信转账给侯某某灯箱款15700元,被告人侯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生活及其他花销,被害人孟某某多次联系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将手机关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15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12月9日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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