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单县人,住单县郭村镇**村**街**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在嘉某某纸坊镇县坡村,被告人侯某某受雇为被害人陈某某家建筑房屋,并收取陈某某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侯某某以虚报购买建房用砖的价格及数量、虚构被执法部门罚款等名义欺骗陈某某、苏某某夫妇,共计骗取11275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家属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质占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山东省单县郭村镇**村**街**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