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旗**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之前未从事口罩经营,并且在自己未有口罩现货的情况下,在内蒙古御品红水果包头批发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称自己有N95口罩货源进行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周某某看到微信群内被告人侯某某发布的售卖N95口罩的信息,将被告人侯某某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商谈后订购500个N95口罩,2020年2月1日,将购买口罩货款3000(6元/个)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侯某某。后来周某某联系侯某某商谈口罩购买事宜未果,要求被告人侯某某退款不再购买,被告人侯某某将周某某微信拉黑,失去联系。2020年3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将赃款退赔,并且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
(2) 被告人侯某某的到案经过;
(3) 被告人侯某某微信支付交易证明;
(4) 内蒙古御品红水果包头批发微信群聊天记录;
(5) 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6) 被告人侯某某的淘宝交易记录;
(7) 被害人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8) 被告人侯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2. 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微信在微信群中向不特定的人发送虚假的N95口罩售卖广告,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石磊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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