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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2019年9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入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任客户服务顾问,负责招揽客户投资该公司理财产品。2017年6月至9月期间,侯某某因在微信红包赌博群中输光了钱便产生骗取客户投资款继续赌博翻本的想法,于是就利用客户对公司及其本人的信任,以高息、返现为诱饵,通过伪造公司理财合同先后骗取孙某某等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5万元投资款用于微信红包赌博。

1、2017年7月31日至8月下旬,被告人侯某某以公司投资系统故障为由先后三次私自收取被害人孙某某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出具伪造的理财合同,为骗取孙某某信任继续投资及拖延时间,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方式五次返现共计人民币1,572元。2017年9月初,孙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上述投资记录。

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侯某某以抢标收现金为由私自收取被害人孟某某的投资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伪造的理财合同,为骗取孟某某信任,侯某某当场返现人民币188元。2017年9月中旬,孟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其会员账号和投资记录。

3、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被害人陈某某的投资款人民币10,000元,为骗取陈某某信任,侯某某出具了伪造的理财合同。2017年9月中旬,陈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上述投资记录。

4、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侯某某以抢标收现金为由私自收取被害人张某某的投资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伪造的理财合同,为骗取张某某信任,侯某某当场返现人民币188元。2017年9月中旬,张某某经向**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其会员账号和投资记录。

5、2017年6月28日、7月28日、8月9日、8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以抢标收现金为由先后四次私自收取被害人韩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为骗取韩某某信任,侯某某出具了伪造的理财合同。2017年9月中旬,韩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上述投资记录。

6、2017年8月27日、8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以抢标收现金为由先后两次私自收取被害人戚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出具伪造的理财合同,为骗取戚某某信任,侯某某两次当场返现共计人民币376元。2017年9月10日,戚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上述投资记录。

7、2017年6月12日、8月30日,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先后三次私自收取被害人冯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7,000元,为骗取冯某某信任拖延时间,2017年8月31日侯某某出具了伪造的理财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担保协议。2017年9月11日,冯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上述投资记录。

8、2017年8月27日、9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先后两次私自收取被害人安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出具了伪造的理财合同,为骗取安某某信任,侯某某当场返现人民币288元。2017年9月中旬,安某某到**公司核实发现理财合同系伪造,公司投资系统中没有上述投资记录。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犯罪8次,诈骗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52,388元。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孟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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