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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侯存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小巷****室,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宾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30日被都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存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侯存起谎称薛某某在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有一套房屋便宜出售,并伪造虚假购房协议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万元。2013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承诺三年内还清32万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后逃匿。2020年4月20日都兰县公安局发现被告人在山东省济南市居住,经民警电话形式传唤后自行前来投案。

上述事实清楚,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集资房转让协议、收条、还款协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被告人侯存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存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力夫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侯存起被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扫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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