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小区**号楼**门**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自称能帮忙买到秦皇岛市****二期内部低价房,被害人何某某、党某某、李某某三人便委托被告人侯某某预定4套房子,被告人侯某某先后以交订金、好处费、房号费等为由,向被害人何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75500元。后被告人侯某某一直未带三人选房,先后退给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党某某人民币8100元,后三被害人找不到被告人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银行对账单明细,借条复印件,手机转账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7.其他文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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