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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使用微信名“爱随烟花消逝”冒用前女友黄某某照片和名字通过搜索添加被害人鲁某某为好友,并在聊天过程中表明愿意处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5日至15日期间以看望鲁某某、要生活费、车旅费等为由,向鲁某某诈骗人民币5050元。

2、2019年8月30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使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和某某人民币3770元。

3、2019年10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侯某某使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915元。

4、2019年10月22日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使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开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骗取人民币98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作案工具手机1部,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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