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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四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南宫市**制品厂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宫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开票费,以南宫市**制品厂的名义,分两次为新疆吐鲁番**有限公司虚开《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共计:1700987.18元,税额:289167.82元,价税合计:1990155元。上述涉案发票有4张已经认证抵扣,税额65179.74元,其余14张未认证抵扣。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2.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情况证明、涉案《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9167.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63329****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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