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侯某甲,又名侯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2009年5月31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侯某甲借用杨某某、李某乙的身份,分别注册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前述两家公司及杨某某、李某乙的网银,聘请伍某甲(另案处理)、伍某乙(另案处理)为会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在长沙市** 等地接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富余票)。并同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向长葛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73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1890883.01元,税额20721449.84元,价税合计142612332.85元;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1074186.35元,税额17182611.74元,价税合计118256798.09元。上述两家公司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22965069.36元,税额37904061.58元,价税合计260869130.94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查实受票方的如下(金额35211457.54元,税额5976978.4元,价税合计41188435.94元):

1、2014年10月3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李某甲(另案处理)操控长葛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24619.28元,税额140185.29元,价税合计964804.57元。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40185.29元;

2、2014年8月26日至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35份,金额3437028.64元,税额584294.92元,价税合计4021323.56元;接受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835808.18,税额312087.36元,价税合计2147895.54元。前述55份由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长葛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272836.82元,税额合计896382.28元,价税累计6169219,10元,均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896382.28元;

3、2014年8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307831.88元,税额392331.44元,价税合计2700163.32元。该24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392331.44元;

4、2014年5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33250.47元,税额39652.58元,价税合计272903.05元;接受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25745.83元,税额225376.80元,价税合计1551122.63元。前述17份由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长葛市**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558996.30元,税额合计265029.38元,价税累计1824025.68元,均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265029.38元;

5、2014年3月28日至4月25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金属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金额6849674.83元,税额1164444.66元,价税合计8014119.49元;接受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17785.20元,税额224023.49元,价税合计1541808.69元。前述86份由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长葛市**金属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167460.03元,税额合计1388468.15元,价税累计9555928.18元,均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388468.15元;

6、2014年9月27日至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03081.14元,税额306523.78元,价税合计2109604.92元。该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306523.78元;

7、2014年8月26日至9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847882.31元,税额645140.02元,价税合计4502022.33元。该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654140.02元;

8、2014年9月27日至11月26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许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3758882.81元,税额639010.09元,价税合计4397892.90元;接受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184029.81元,税额371285.02元,价税合计2555314.83元。前述69份由湖南**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许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42912.62元,价税合计1010295.11元,价税累计6953207.73元,均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388468.15元;

9、2013年11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许昌**金属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04531.40元,税额85770.35元。价税合计590301.75元。该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85770.35元;

10、2014年10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许昌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684065.38元,税额116291.12元,价税合计800356.50元。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16291.12元;

11、2014年9月23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金属有限公司接受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4297240.38元,税额730561.48元,价税合计5027981.86元。该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730561.48元。

2017年12月12日,攸县公安局将侯某甲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8月2日13时许,侯某甲在梁山县**小区南区一住房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6日,侯某甲临时羁押在山东省梁山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销项明细表、长葛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册、许昌市**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伍某甲、伍某乙、李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李某乙、侯某乙、张某某、岳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和伍某甲、伍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侯某甲雇佣伍某甲担任会计,指使伍某甲、伍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何李瑶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_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捌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证人名单附后;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