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2********,汉族,大专文化,广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街**号,住钦州市钦北区**路**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侯某某担任广西**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期间,其利用负责公司收支的审批流程、材料购买、伙食费收取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的食材采购款64360.9元、红酒款1920元、车队、保安、杂工的餐费32460元,以上共计987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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