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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组织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7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在逃)等9人共同出资租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杏源大酒店2楼共同经营KTV业务。同年4月,因KTV生意不好,经胡某某、彭某某、侯某某等人商量决定,将2楼重新装修成足浴场所,并引进桑拿项目(即卖淫嫖娼),并设置便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暗门,冠名“**足浴养生SPA中心”。该场所以人民币2000元/月的报酬聘请高某某(已判决)担任名义上的法人代表,于2017年4月13日注册成立长沙**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侯某某占良源公司3%的股份。

2017年5月1日,吴某某与**公司部分股东经过协商讨论,由高某某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与吴某某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协议》及《承包经营管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甲方)提供卖淫场地,负责对外协调关系,吴某某负责招聘卖淫女、楼面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服务员及管理、培训卖淫女等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公司在每次卖淫嫖娼活动中提成人民币240元,承包期为一年。《补充协议》还约定,如吴某某卖淫团队人员被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抓获,**公司需要在24小时内确保人员释放,如关押24小时,良源公司按每人1000元/天进行补偿;如被羁押或者判刑,业务员按200元每天进行补偿,生活费2000元/月;技师按2个小费/人补偿,生活费200元/天;管理人员按1万元/月,生活费2000元/月进行补偿。

该卖淫场所经营期间,为确保利润,由被告人侯某某负责管理收银,股东彭某某及财务人员宾某某(已行政处罚)管理财务,与吴某某聘请的财务人员姜某某(已行政处罚)相互监督,宾某某和姜某某共同根据卖淫女卖淫的次数核算公司的提成,彭某某将公司的提成部分剔除后,将剩余的营业款约人民币26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姜某某用于支付吴某某卖淫团伙发放提成。

吴某某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聘用顾某某(已行政处罚)、叶某某(在逃)等人为业务经理,负责招揽、接待嫖客,管理卫生等日常事务;聘用张某某、易某某、邓某某等为业务员,通过发卡片、微信、QQ等方式招揽嫖客;聘用姜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提成数据,给员工及卖淫女发放工资;聘用吴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为服务员,负责把守卖淫场所暗门,送茶水及避孕套等物品到客房;聘用程英为“妈咪”,给卖淫女做培训。同时,将卖淫女按照容貌、身高等基本情况进行编号和定价,每个卖淫女对应1个牌号,定价从人民币800至1400元不等,并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017年7月19日21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张某某(已行政处罚)、谢某某(系未成年人,已行政处罚)。同日17时许,张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卖淫女尹某某(已行政处罚)也在该场所内继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同时查获该场所部分工作人员王光烈、吴楠、张滔及卖淫女尹某某、谢某某、全某某、耿某某等共计29人。

2017年8月初,在该卖淫场所被查封后,经**公司内部开会讨论,告知吴某某可以在该场所内继续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直至同年9月21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经营管理协议、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辨认、搜查笔录;3.证人顾某某、姜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以及同案人吴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卖淫,且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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