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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81********,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社区**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侯某某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申购”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

2020年7月6日9时许,民警在贵州省镇远县新中街华为专卖店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侯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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