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镇**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侯某某开始练习法轮功。2017年以来,侯某某在胡某某的纠集下,在邻居李某某家讲法、学法、练功。2018年的一天,侯某某接收到胡某某给的若干个印有法轮功内容的护身符向外传播,宣扬法轮功。案发后,剩余17个护身符被扣押。2018年的一天晚上,侯某某接收到胡某某给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即时贴,多次在其家门口附近的电线杆及宛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小学附近张贴10余张,宣扬法轮功。2019年5月16日,何某某、王某某携带蛋糕来到宛城区**村为法轮功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庆祝生日,并纠集侯某某、胡某某等人在胡某某家讲法、学法、练功。
2019年8月3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组织的统一行动中,从侯某某家中搜查出《洪吟》1本;《转法轮》1本;《明慧周刊》4本;《正见周刊》1本;《明慧期刊》24本;贴图、日历4个(经梳理:印有常念真善忍、诚念法轮大法好等字样年画3张;印有明真相得吉祥、法轮大法好等字样挂历1册);护身符(印有福字、护身符字样)17件;书签(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2张;传单、邀请函2张(经梳理:印有停止作恶、将功赎罪等字样宣传单页1张);光盘、磁带4个(经梳理:光盘3个;磁带1个盘)等物品。经南阳市公安局国保和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其中书籍、刊物32本(含挂历1册),标识、标志物等17件,传单、标语等22张,录音带1盒,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储存介质4个(光盘3个、储存卡1个)3张(含法轮功相关内容)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折合成书籍为67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及照片;4.认定报告;5.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悔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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