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住三门峡市卢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 年12月6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集团**一公司**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路**院旁崔某某开发小产权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 年12月6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集团**一公司**班班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路居委会**公司家属楼。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 年12月5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栾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告人牛某某在卢氏县官道口镇公路边相识,后谈及玩鹰的事情,二人一拍即合,牛某某答应给侯某某猎捕鹰,双方便相互留下电话号码以方便日后联系。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牛某某明知鹰为国家保护动物,仍携带自制的捕鹰工具“粘网”架设在官道口镇将军山上,先后猎捕到1只小鹰和1只大鹰。 2019年10月20日,牛某某与侯某某电话取得联系,并互相加为微信好友,双方谈好大鹰以1500元价款成交并约定自取,当即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牛某某支付200元作为定金。后,被告人侯某某因公司事务繁忙,于2019年10月22日委托本单位同事赵某某前往卢氏县官道口镇牛某某家中取鹰。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独自驾车到牛某某家,其赶到后发现牛某某家中另有1只小鹰,通过电话和侯某某联系,经侯某某同意后,以400元价款将该只小鹰买下,至此大鹰与小鹰总价款1900元,除侯某某转付的定金200元外,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牛某某妻子张某某1700元,将两只鹰购得并携带回栾川。后,被告人侯某某将两只鹰暂放在冷水镇夏至沟赵某某宿舍楼空房内并由赵某某代为饲养,期间侯某某也先后多次到该处喂养两只鹰。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大鹰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金雕,仍公然在QQ上公开出售,并与网友谈好价钱和交易日期。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驾车前往栾川县栾川乡樊营社区对面高速出口处公路边进行出售交易,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而后在被告人赵某某宿舍楼空房内将尚在喂养的小鹰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大鹰为金雕,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鹰为苍鹰,属其它鹰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牛某某在出售给侯某某1只金雕和1只苍鹰后,继续在卢氏县官道口镇将军山上架设“粘网”猎捕野生动物,并再次猎捕1只苍鹰,连同本镇永渡村村民马某某(已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在将军山上非法猎捕的1只苍鹰,以每只4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捕工具自制粘网一个; BKL-AL20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证明等;
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牛某某、侯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搜查笔录;
7.扣押清单;
8.现场勘验笔录;
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猎捕金雕1只、苍鹰2只,非法出售金雕1只、苍鹰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且已被立案,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金雕1只、苍鹰1只,并将金雕携带至与他人约定交易地点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非法出售金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帮助他人非法收购金雕1只、苍鹰1只,并将收购的野生动物携带至其住处进行饲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侯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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