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早上,被告人侯某某乘车至炎陵县**乡圩场伺机扒窃,后趁罗某某在货摊前购买商品之机,用镊子扒窃罗某某上衣口袋中现金600元。当场被群众发现并人赃俱获。

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江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