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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2011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2月22日因盗窃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将其抓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沙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禅房乡花木村曹某某 家中盗窃现金500元。被告人盗窃后准备乘车时被沙河市蝉房乡花木村群众及蝉房派出所处警民警抓获。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车到沙河市白塔镇浅井村村高某某 家桌子抽屉内盗窃现金600元。

3、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白塔镇浅井村撬开段小志家门进入段某某 家中实施盗窃。

4、2020年5月19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十里亭镇下解村任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及手镯一个。

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乘车到沙河市刘石岗乡八里庙村白某某 家中盗窃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

6、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白塔镇西赵村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7、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白塔镇浅井村村口下车步行至刘某某家实施盗窃。

8、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西左村翻墙进入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9、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刘石岗乡綦村镇纸房村李某某家盗窃一部老年手机及现金5100元钱及存折一张。

10、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摩托车到沙河市白塔镇张下曹徐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现金900元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一张身份证。

11、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十里亭镇王岗村魏某某家中盗窃300现金、一张身份证、一张存折。

12、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十里亭镇王岗村魏某某家实施盗窃。

13、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乘出租车车到沙河市白塔镇浅井村将高不里院门挪开,进入家中盗窃200多元现金及手机一部。

14、2020年5月2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渡口村张某某家,将屋门撬开盗窃现金300多元及身份证、农业银行社保卡、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各一张。后被告人侯某某到白塔镇沙河市襄通银行ATM机上将张某某农村信用卡内6100元钱取走。

15、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左村白某某家盗窃现金175元。

16、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东苏庄村郝某某家盗窃现金119元。

17、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从郝某某家出来又到沙河市綦村镇东苏庄村宋某某家盗窃身份证一张、存折一张。

18、2020年5月25日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纸房村秦某某(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19、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樊下曹村张某某家翻找东西实施盗窃。

20、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白塔镇塔子峪村段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1、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白塔镇塔子峪村段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2、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柴关乡柴关村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实施盗窃。

23、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路某某家盗窃黄色手机一部及社保卡一张。

24、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赵册村宋某某(李某某女儿)家中盗窃老年手机一部。

25、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赵册村靳某某家中盗窃老年手机一部,经沙河市价格认证鉴定意见为:115元。

26、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孔庄路口下车,又搭乘三轮车道沙河市綦村镇西南沟村李某某家实施盗窃。

27、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孔庄下车后步行道西南沟村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20元左右,手表一块。

28、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西南沟村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70元现金及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银行卡。

29、2020年5月27日下午两点,被告人侯某某从塔子峪步行到贾庄村纪某某家中盗窃手机一部社保卡一张。

30、2020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白塔镇章村贾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300元,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

31、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张峪村韩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

32、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张峪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元钱。

33、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纸房村,步行至朱庄村,翻房进入陈某某家中盗窃3000元现金。

34、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纸房村,步行至朱庄村盗窃王某某家社保卡一张。

35、2020年6月2日或3日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坐出租车到沙河市刘石岗乡八里庙村王某某家盗窃现金400元及户口本一个。

36、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柴关乡高庄村王某某盗窃现金1500元。

37、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刘石岗乡刘石岗村刘某某家盗窃身份证两张、社保卡两张、智能手机一部。

38、2020年6月2日早上,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到沙河市柴关乡安河村杨某某家盗窃一张身份证、两张存折。

39、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新城镇,步行到新城村周某某家中盗窃新大洲本田两轮电动车一辆,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车1082元。

40、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宋某某家,将屋门撬开盗窃现金200元、身份证、社保卡、医疗本、存折等物品。

41、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刘某某盗窃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

42、2020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宋某某(宋某某儿子)家中实施盗窃。

43、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段某家中盗窃现金120元。

44、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禅房乡石盆村北街田某某家实施盗窃2100元现金。

45、2020年6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周庄办事处河南庄村郭某某(纪某某)家盗窃600元现金。

46、2020年6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乘客车到沙河市禅房乡石盆村曹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500元及手机一部。

47、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车某某家盗窃银行卡两张。

48、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乘公交车到沙河市十里亭镇十里亭村张某某家盗窃智能手机一部现金100多元。后侯某某将手机卖给十里亭路口鸿宇通讯。该手机经沙河市价格认证鉴定意见为:676元。

49、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到沙河市綦村镇西左村小学院内上将王某、范某某、杨某某的三辆汽车撬开,并对车内物品实施盗窃。

50、2020年5月份的19日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在沙河市綦村镇西左村小区单元楼下盗窃魏某某山地自行车一辆,购买时价值1600元。

51、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沙河市新城镇黄某某家实施盗窃。

52、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到沙河市新城镇南掌村刘某某家准备实施盗窃,进入刘某某院内后发现家中有人便转身离开。

5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20年5月底的一天,曾在白塔村一户人家内盗取手机一部,后经侯某某多次辨认均未找到该户人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高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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