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19年6月6日因盗窃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广场**路一侧公共厕所旁路边(**国际对面),用钥匙开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狮龙牌电动车(号牌号码:桂林AU***,车架号:L3EED******C01175,电机号:MESV10-090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骑至**桥附近以人民币110元销赃一骑三轮车收废旧男子,赃款已挥霍。
2.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酒店旁***门口路边停车位,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ATX77型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走。
3.2020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路***对面的**咖啡店门口,用钥匙开锁,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绿源牌电动车(车牌号:桂林KR***,电机号:SWOXC78300LYBLE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骑至净瓶山大桥附近以人民币150元销赃给一骑三轮车收废旧男子,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行驶证、电动车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及其父亲王勇、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4. 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刑字[2020]9-6号、1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 被告人侯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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