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9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91********,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同案人“阿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庄**号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进入屋内盗窃财物,后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某某、江某某、危某某的陈述;
3.勘验、辨认笔录;
4.监控视频;
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7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宗共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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