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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号。2016年6月14日因盗窃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6日因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携带六角匙、套筒等工具,去到本区石碁镇莲塘村城市广场辉煌地产楼下,盗窃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TDT807Z型号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64元)。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携带上述工具,去到本区石碁镇富豪南街一座一梯,盗窃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TDR1139Z型号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40元)。

2020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携带上述工具,去到本区石碁镇城市广场楼梯旁,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携带上述工具,去到本区石碁镇莲塘村城市广场中心街F106号铺旁边,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挥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凤仪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套筒等物,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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