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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城区街道**村。2009年9月因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两次到位于寿光市金光街与古槐路路口的“爱舞者”门头,采取撬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奥克斯立式空调内外机、一台黑色带拉杆音箱,并将一台奥克斯立式空调内机毁坏。经鉴定,被窃取的奥克斯空调内外机价值4230元、音箱价值300元,被毁坏的空调内机价值4000余元。

2、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寿光市古槐路和广场街路口北70米路西位置,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红色VIVO牌X2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42.5元。

3、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到寿光市实验小学西邻胡同内一间出租房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红色台铃电动自行车一辆、白色sosoon牌平板电脑一部、金项链一条、液化气钢瓶两个、金佛吊坠一个、金戒指一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5123.6元。

4、2020年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到广场街和渤海路路口南50米路西北侧2元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挎包一个,内有身份证、口罩等物品,价值3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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