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现住渭南市**街道**社区。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陶某某家,将陶某某西边第一个房间衣柜内包里的9000余元现金盗走。
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拆后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将高某某放在保险柜里的5000元现金和卧室衣架包里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191元。
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将刘某甲第二间房间衣柜内包里的2900余元现金盗走。
4、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将徐某某房间保险柜内1500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黄金戒指价值1083元,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805元。
5、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甲家,将吴某甲房间衣柜包里的350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5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董某某家,将董某某房间箱子里的3000元现金及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银手镯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耳环价值1326元。
7、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将黄某某放在房间衣柜内260元现金盗走。后从黄某某家翻入张某甲家,将张某甲放在房间床头下边及缝纫机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8、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甲家,将梁某甲家中保险柜内114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将张某乙房间衣柜包内4600元现金盗走。
10、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丙家,将张某丙房间箱子钱包内2300元现金盗走。
11、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丁家,将张某丁房间衣柜衣服口袋内5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又窜至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放在房间炕上木箱内的300元现金及一个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张某丁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496元,周某某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185元。
1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将刘某乙房间炕下边的1800元现金盗走。
13、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户某某家,将户某某房间缝纫机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14、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戊家,将张某戊房间衣柜包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
15、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将田某某房间的4500元现金及一个银碗、一个银碟子、15个银元盗走。
16、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将雷某某房间衣柜包里的100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后窜至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放在房间木柜箱子内35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320元。
17、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车某某家,将车某某放在楼梯半坡墙上的5300元现金盗走。
18、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乙家,将梁某乙房间衣柜包内的450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3457元。
19、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聂某某家,将聂某某房间衣柜包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
20、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党某某家,将党某某房间炕上2300元现金盗走。
2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将郭某某房间保险柜内6000元现金盗走。
2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乙家,将吴某乙房间衣柜衣服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2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房间保险柜内的25000元现金盗走。
24、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将任某某房间衣柜衣服内2000元现金盗走。
25、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孟某某家,将孟某某房间衣柜内1300元现金及一条白沙牌和天下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50元。
26、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魏某某家,将魏某某房间衣柜鞋盒内1600元现金及一个黄金貔貅手链、一个黄金凤凰吊坠、两枚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貔貅价值668元,被盗黄金凤凰吊坠价值2672元,被盗男士黄金戒指价值2672元,被盗女士黄金戒指价值2338元。
27、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房间炕上黑色皮包内2500余元现金盗走。
28、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丙家,将吴某丙房间炕上木箱里衣服内3900元现金及一对黄金耳环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耳环价值1372元。
29、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毕某某家,将毕某某房间炕上柜子内2500元现金盗走。
30、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大荔县**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将马某某房间炕席下的6000元现金盗走。
31、2020年5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渭南市**区**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己家,将张某己房间衣帽架上的皮包内2500元现金盗走。
32、2019年2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渭南市**区**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邢某某家,将邢某某房间衣柜抽屉内5000元现金盗走。
33、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独自一人乘出租车窜至渭南市**区**镇**村,以翻后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庚家,将张某庚房间衣柜里黑色包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盗窃他人赃款赃物价值共计177235元。其中被盗现金149700元,被盗黄金首饰鉴定价值为27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侯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检察官助理:汪柯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电子卷宗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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